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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业行规
来源:浙江省出入境中介服务行业协会 发布时间:2017-04-05 字体: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:为了加强浙江省出入境中介服务行业管理,规范行业行为,维护行业共同利益,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,促进行业健康发展,各会员单位自愿签署本公约,并承担履行本公约各项约定的义务(以下简称公约)。

第二条:本公约依据协会章程规定,是行业会员自律性公约,规范行业的经营行为,是会员单位文明服务,自我约束的基准和职责。

第三条:本规定属公约性文件,是浙江出入境中介服务行业协会全体会员单位的共同约定,不具备法律效力,但全体会员单位均须以此加强自律,一旦违反规定,应接受处理。

第二章 行业规范

第四条: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。严格按照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、教育部颁发的《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规定》和《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》的有关规定办理。不得用承包、转包和转借资质,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代理出入境中介业务,不得违规经营,严禁提供出入境中介服务为名从事组织偷渡等违法活动。

第五条:文明经营,诚信服务。要讲究信誉,提倡文明经营、优质服务,不得向客户发布虚假广告,散布不实资料,损害消费者利益。

第六条:会员之间团结协作实现双赢。会员单位应当平等、公平、诚实相处,保持经常的联系,团结协作,互相配合,自觉维护出入境中介服务行业的正常秩序。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,不得以任何方式贬低同行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企业形象。

第七条:会员单位有重大事项包括改变名称、住所、法定代表人以及几家单位联合举办的大型中介咨询、展示活动,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向协会通报。

第三章 会员单位的权利

第八条:浙江省出入境中介服务行业协会作为本公约的发起单位,将所有签约会员列入行业认证单位,并向消费者优先推荐,向社会公告。

第九条:协会开展评优活动,信誉登记评定,对诚信单位进行表彰。

第十条:签约单位可以要求修改本公约的各项条款,但必须得到三分之二的签约单位同意。

第四章 公约的执行与监督

第十一条: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会员单位,应视情节轻重,依据协会章程给予行业内警告,通报,直至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理,并向社会公告。对于有违法行为嫌疑的,可以向政府主管部门举报。

第十二条:会员单位重在自律,应互相督促和激励。一旦发现违规行为,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协会举报,由浙江省出入境中介服务行业协会核实是否违规。 

第十三条:被核实单位对核实结果有争议,可向协会常务理事会申请复议,经理事会和秘书处裁决为最终裁定。

第五章 附 则

第十四条:本公约解释权属于浙江省出入境中介服务行业协会。

第十五条:凡浙江省出入境中介服务行业协会会员单位承认协会章程,接受并遵守本公约的各项条款均可签署加入本公约。

第十六条:本公约如与国家法律、法规有抵触,以国家法律、法规为准。

第十七条: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,制定本公约实施细则。

第十八条:本公约经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,在签约单位签署后生效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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